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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报警器对于监测点的布局须知

更新时间:2019-09-23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2652
  在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实际应用中,对于监测点的布局都应该按照相关国家标准,其中为主要的为SH3063-1999《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,接下来就简单为大家列举几项SH3063-1999《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中关于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布局须知。
 
  1、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,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,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,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;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,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,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。
 
  2、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,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仪,且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.5m。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。
 
  3、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,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,还应在厂房内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。
 
  4、不在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,宜设检测器:1)使用或产生液化烃/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,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、有毒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低处的地面上。2)易于积聚甲类气体、有毒气体的“死角”。
 
  5、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,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(或楼地板)0.3∽0.6m,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,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.5∽2m。为了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的稳定性,使用者应定期对其进行检定,注意事项如下:
 
  1、采用与仪器所测气体种类相同的气体标准物质,若仪器未注明所测气体种类,可以采用异丁烷或者丙烷气体标准物质。
 
  2、检定前,检查探头的周围环境中是否存在可燃性的气体。如果存在,应先充入一定量的洁净空气后,再连续通入标准样气,以保证检定的准确性。同时,还要询问企业报警器是否和电磁阀联动装置相连,如果有须提前解除联动装置,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。
 
  3、在现场检定响应时间时,由于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一般不在同一区域,就需要检定人员和记录响应时间人员默契配合,检定人员要在通标准气时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记录人员,以免产生时间差,影响记录结果。特别注意的是,工作人员需使用防爆对讲机,以免产生爆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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